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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郎求婚前夕拒婚,女方索回彩礼及金饰的法律判决

2026-10-21 4872

近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关于婚约财产的民事案件。由于感情恶化,双方在同居并举行婚宴后决定分手。男方以“婚礼只是表演”为由,要求女方归还全部彩礼18.8万元、改口费2万元及多件金饰品。经过审理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女方需归还彩礼和改口费共计12万元,并退还部分金饰。

判决书指出,男方杨某甲与女方姚某甲于2023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。期间,男方及其家人支付了彩礼与改口费,并购买了多种金饰。2024年,双方在女方家乡的婚宴成为争议焦点。男方称婚宴是应女方要求“配合演戏”,并有意在宴会前已决定分手。其聊天记录显示,女方请求男方出席婚宴,即便不想伤害母亲,也希望男方“帮我装几个月”。

与此相对,女方否认婚礼是表演,辩称只是情侣间的争吵,实际对此已有共识,包括婚礼的各项筹备。双方虽未正式登记,但法院认为他们已经共同生活并举办婚宴,因此仍应返还彩礼及相关物品。

一审法院判决姚某甲返还12万元彩礼及金饰,并在二审中维持该判决,认为返还数额公正合理。关于金饰的争议,法院认定部分首饰属于赠与,不在彩礼范围内,只需返还一只金手镯。最终,案件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男方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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